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配合北京市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改革的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所交纳的养老基金,可比照企业养老统筹的办法和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从个人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税(1997)180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0-15
施行日期:1997-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配合北京市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改革的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所交纳的养老基金,可比照企业养老统筹的办法和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从个人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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