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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口岸进口货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市政字[2000]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09

施行日期:2000-08-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爱辉区、逊克县、孙吴县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口岸进口货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加强组织协调 ,相互协作配合,抓好运作实施。

二000年八月九日

黑河市口岸进口货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边贸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口岸现场征税的作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税原则

1、依法征收,税负从轻;

2、部门协作,办税公平;

3、简化手续,方便通关。

第三条 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黑河口岸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征税范围除国家税法规定不予征税的货物和国家组织进口的货物外,其它进口货物均依法征税。

第五条 计税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进口货物的销售额,并依据增值税的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经营进口货物的利润额。

第六条 征管方式税务征收窗口设在进口货物的入港放验地点,实行查验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按照平均销售价格定额预缴。

纳税人预缴的税款,由纳税人按规定计入企业已交税金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按期清算,多退少补。

为他人代理进口货物的,由代理人代委托人缴纳税款。

第七条 办税方法进口货物的税费收缴实行一条龙运作。口岸委负责提供场所和组织协调,联检各部门协作配合。海关凭税务部门完税凭证放行进口货物;对未按本规定预缴税费款的进口货物不得放行。

企业办理通关的人员凭交接所开具的进境货物清单和纳税申报表到税务征收窗口完税后,方可办理其他通关事宜。交接所应每日向税务部门提供进口货物清单,以便核查企业完税情况。

第八条 违章处理一经发现查实纳税人或代理人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口岸现场征税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口岸查验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征税工作,不得徇私放行未完税货物。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8月15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黑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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