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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市总工会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国税局代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九府办发[2002]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02

施行日期:2002-12-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市国税局代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市国税局代收的意见
  九江市总工会 九江市国税局2002年11月28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自2003年1月起,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市国税机关负责代收。

一、代收范围

根据《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其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属国税机关代收范围。其中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浔的中央、省属、部属企业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市财政直接划拨单位除外)。

二、代收方法

1、计算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目前尚未健全工资总额帐目的企事业单位,按年平均工资5000元/人计算)的2%为计算基数。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工、聘用工等。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件标准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代收比例。国税机关按上述计算基数的40%收缴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金融、保险、电力、供电、公路、交通等企业、事业单位按计算基数的10%或5%的比例收缴,具体名单由市总工会提供。

在规定期限(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一年)内应建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计算基数全额收缴工会筹备金(待其建立工会组织后按规定比例返还)。

3、代收方式。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主管国税机关缴入工会经费专户。

4、处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经催缴无效,国税机关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按日加收5‰滞纳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税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填报《企业、事业单位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并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企业、事业单位2003年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提供单位名单及其欠缴年月,国税机关代为清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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