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6)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07

施行日期:200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山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搞好我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搞好这项改革,对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大力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规范分配。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保留必要的土地承包费,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2.各负其责、适当补助。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各国有农场隶属关系分别负责。国有农场由于深化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3.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各市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扎实推进。

(三)总体要求。

各市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工负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农工负担有所下降。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办发(2006)25号文件精神,我省国有农场凡是从事种植业生产并由农场职工承包耕地、交纳承包费的,均纳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国有林场、原(良)种场、园艺场、种畜场等参照执行。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6年,全省全面取消农业税。各地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一律取消;对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应通过核减土地承包费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土地的农工。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及时缴销农业税相关凭证,并按中央要求妥善处理往年农业税尾欠。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各国有农场要采取切实措施,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确保农工负担有明显减轻。对取消的农业税和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数额,要核定到户,张榜公布,接受农工监督,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2006年已经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应于年底前退还给农工。

(三)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农场可以向农工收取必要的土地承包费。交纳承包费的上限,是改革前农工负担总额扣除取消农业税和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后的余额。国有农场农工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按规定由单位负担部分,国有农场从农工上缴的土地承包费中列支;农工个人负担部分,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自行缴纳,或由农场统一收取后缴纳。国有农场要加快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非生产性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逐步降低土地承包费,切实减轻农工负担。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坚决取消对农工的各种乱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改革后,由各市统一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国有农场收费工作,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国有农场因取消农业税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各级要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充分考虑国有农场的管理体制等历史因素,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在全力抓好改革的同时,要统筹兼顾搞好各项配套工作。

(一)加快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方向,按照政企分开、优化布局、单独核算的要求进行改革,在机构、人员、管理上做到精干高效,切实减轻农场的社会负担和农工负担。

(二)创新机制,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加快调整国有农场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费用和成本。全面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三)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实行税费改革后,各级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内水、电、路、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将国有农场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当中。要将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切实落实到国有农场及种地农工。对国有农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救灾救济、优抚抚恤等事业,也要逐步纳入政策范围,统筹考虑安排。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国有农场可以按照中央和省“一事一议”政策有关规定,由农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要根据农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统筹考虑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合理确定农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最高限额。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要借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对国有农场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今后,未经省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出台涉及向国有农场、农工收费的项目。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办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我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抓紧调整充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并抽调得力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继续实行分级包干负责制和联系点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搞好部门配合。为确保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要把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有农场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三)完善政策,扎实推进。各市要根据《山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方案,于2006年11月底前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级要加强政策宣传,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从2006年夏粮征收开始,一律执行新的国有农场税费政策。各级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及配套措施落实情况,要及进行时督导和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年底前,各级要对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一级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