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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地税发(2006)1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16

施行日期:200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江西省地税系统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以下称: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54号),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地税人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它当事人进行日常税收检查时,应当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检查凭证。

第三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省、市、县地税局三级管理。省地税局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制作税务检查证,并负责税务检查证的核发和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地税局负责本辖区内税务检查证的申请、审核、上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换证具体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日常税收检查工作岗位或负有日常税收检查任务的地税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一)基层地税分局(所)从事日常税收检查的地税工作人员;

(二)各级地税局直属分局从事日常税收检查的地税工作人员;

(三)各级地税局机关负有日常税收检查任务的地税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聘用的非正式人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

第七条 税务检查证的发放数量按下列比例控制:

(一)基层地税分局(所)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人员的100%以内;

(二)省地税局、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人员人数的90%以内;

(三)县(市、区)地税局机关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人员人数的70%以内;

(四)设区市地税局机关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人员人数的50%以内。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的日常管理由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税务检查证的日常管理,建立税务检查证的发放、收回情况登记簿。要加强税务检查证核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实施日常税收检查时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故意损毁。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所在地税局报告,并在设区市或以上主要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以补办或重新办理税务检查证:

(一)遗失;

(二)工作变动;

(三)损毁。

第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交回税务检查证:

(一)被辞退或被开除;

(二)调离地方税务机关;

(三)调离日常税收检查岗位;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税务检查证的年度验审时间为每年12月至次年的1月份。

各级地税局征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制作《申请办理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年审汇总表》,逐级上报省地税局验审。

第十五条 地税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收回税务检查证:

(一)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因不出示税务检查证,而遭到被查对象拒绝检查二次(含)以上的;

(二)利用税务检查证从事与日常税收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损害地税机关形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税务检查证的。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西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9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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