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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财法[2006]7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31

施行日期:2006-12-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我市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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