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近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计提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发[2007]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同意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在48万元的限额内,按不超过其销售收入1.9%的比例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并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7)2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11
施行日期:200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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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计提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发[2007]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同意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在48万元的限额内,按不超过其销售收入1.9%的比例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并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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