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闻投资管理中心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函》(京地税企[2007]1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同意中闻投资管理中心南京印务中心在经批准的69万元的限额内按不超过其销售(营业)收入1.24%的比例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并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7)2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26
施行日期:2007-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闻投资管理中心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函》(京地税企[2007]1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同意中闻投资管理中心南京印务中心在经批准的69万元的限额内按不超过其销售(营业)收入1.24%的比例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并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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