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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抓紧做好实施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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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4

施行日期:2005-01-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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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4年8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也已相继出台。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鉴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我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好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陪审就是陪衬”等错误认识,抓紧时间,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今年五月一日法律生效时人民陪审员能统一上岗。

第二,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尽快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要明确一名院领导主管此项工作;法院的政工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三,要积极、主动争取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重视和支持,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人民陪审员的法定选任程序。在2月5日前,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核。中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回复基层人民法院,同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基层法院在接到审核回复意见后应尽快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名额、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严格掌握条件。要认真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德等现实表现,优先考虑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时能够依法公正履行职责。选任工作要求在2月底以前完成。

第四,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岗前培训工作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基层人民法院应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详细培训计划,于3月1日前报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处)。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培训任务,制定岗前培训计划,分期分批,保质保量完成好岗前培训任务。整个培训工作要求在4月20日以前结束,并为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合格证书》。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分别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示范班,届时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分配的指标,选派担任培训任务的专兼职老师参加示范班培训。全省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均按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培训大纲》要求进行,统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五,认真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纳入业务经费预算,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要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表彰、职务免除等具体工作。

第六,高度重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推介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职责、关注司法工作的氛围,努力创造更好的司法环境。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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