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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资源统一进场规范交易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杭政办〔2008〕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08

施行日期:2008-09-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集体)产权、资源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和各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国有(集体)产权、资源统一进入杭州产权交易所规范交易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国有(集体)产权、资源交易行为的重要性

国有(集体)产权、资源统一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统一进场交易,可以实现产权、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和以国有资源的流转与集聚带动资本与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各种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整合,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规范国有(集体)产权、资源交易行为,还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产生,促进廉政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国有(集体)产权、资源交易行为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杭州产权交易所这一平台,加强对国有(集体)产权、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确保国有(集体)产权、资源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确保国有(集体)产权、资源的保值增值。

二、统一进场交易的国有(集体)产权、资源范围

市本级和各城区的下列国有(集体)产权、资源必须统一进入杭州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实物资产和债权,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集体)产权的有偿转让;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实物资产、债权的有偿转让,资产的有偿租赁;

(三)各种归属国家(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的转让;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没资产,法院涉讼资产的有偿转让;

(五)涉及国有(集体)权属的其他有偿使用的交易品种和相关公共资源衍生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对国有(集体)产权、资源交易行为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交易程序。国有(集体)产权、资源进入杭州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必须提交权属证明,并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

(二)加强交易监管。对国有(集体)产权、资源进入杭州产权交易所交易的行为,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现场监管,市监察局要加强执法监察,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共同督促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

(三)严格国有(集体)产权、资源变动登记制度。对申请国有(集体)产权、资源转让变动登记的,财政、房管、国资监管等部门必须根据杭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方可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场外交易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或受让的变更登记时,除要求企业依法提供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外,还须提交杭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不能提交上述文件资料或其他合法证明的,不得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

(四)严肃查处违规交易行为。对不按规定进行国有(集体)产权、资源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对因场外交易或产权交易相关方恶意串通而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以及有其他损害国有(集体)合法权益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的国有(集体)产权、资源的转让、租赁,按自愿原则进入杭州产权交易所交易。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进一步规范本地国有(集体)产权、资源交易行为的规定或意见。

二○○八年九月八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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