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7-05-12
施行日期:2007-05-12
时效性:已失效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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