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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境外部属公司资产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8)15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15

施行日期:1998-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

根据改革开放,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为了广泛宣传我国法律和司法制度,加强港澳和内地法律界的联系与合作,为港澳地区法人、居民、社会组织、团体等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以促进港澳和内地繁荣发展,司法部先后在香港和澳门分别设立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

上述两公司成立以来,由于国家在政策上的支持和公司的努力经营,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财产,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必备的经济基础。现就公司的资产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公司均属司法部设在境外的直属单位,其在境内、境外的一切财产均为司法部所有的国有财产,并按国家国有财产的管理法规实施管理。

二、两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员均为司法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选聘和任免的公职人员,并按当地有关法规登记注册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其任职期间,受司法部委托,代司法部按照国家财务和物资管理法规和制度管理和使用本公司的财产。

三、负责管理的人员被免去职务时,即同时解除代部管理和使用公司财产的委托关系,并应及时办理注销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柳谷书代部持有的公司40%股份转归现任董事长孙鸿翔代部持有。今后,该公司股份持有额确定为孙鸿翔代部持有80%,其余20%由高宗泽代部持有。

四、两公司的负责管理人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财产保值增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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