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和《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994年7月26日 深企改办[1994]20号)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994年7月26日 深企改办[1994]21号)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