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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文字号:深国资办[2002]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15

施行日期:2002-10-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和《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994年7月26日 深企改办[1994]20号)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994年7月26日 深企改办[1994]21号)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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