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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企业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京国资农[1998]2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6-01

施行日期:1998-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制定的《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国有科研机构企业化是指:具备相当技术开发能力和经济实力的市属国有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科技企业集团或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第三条 《规定》第四条关于科研院所企业化工作,首先应在该院所内成立企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由院所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其上报审。

批程序及内容如下:

首先,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化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会同市国资局批准。

(一)科研院所企业化申报材料内容:

1?鄙昵氡ǜ妫?

2?蹦庾榻ㄆ笠档恼鲁獭⒑献饕庀蚴椤⑿?议或合同。

3?苯?期财务报告;

4?苯?行企业化的科研院所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科研院所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规定》第七条涉及科研院所企业化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需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和确认。

第五条 《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不核定为企业资产的具体项目包括:经市科委批准建立和认定的高技术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中试基地的资产,单台(件)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由国家、部、市级财政投资研制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主要用于承担国家、部、市级重点科研项目和行业性服务的仪器设备。如需转为企业资产的须经市科委批准。

第六条 《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中科研院所取得的尚未实施的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需由市科委审核同意,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核入企业资产,计入国家资本金。

第七条 《规定》第九条指科研院所企业化工作,通过核实资产,界定产权,在明确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到市国资局办理国有资产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等手续,并将登记结果报市科委备案。

科研院所转为股份合作制或组建股份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国家股权应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或由经市政府授权委托的机构和部门持有。

第八条 市属科研机构在企业化过程中,凡净资产在一亿元以上的,其企业化方案需报市国资局、市科委初审,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批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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