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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杭政办(2004)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7

施行日期:2004-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履行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出资人职责,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范围

薪酬考核范围分为三类:一是营运机构中的经营类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市投资控股公司、杭州旅游集团;二是营运机构中的授权经营企业,包括杭州青春宝集团、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杭氧资产经营公司、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西湖电子集团、杭州信息科技公司;三是营运机构中的建设类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市交通资产经营公司、市地铁集团、市运河集团。

二、考核对象

薪酬考核对象为市属各营运机构的经营者,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总经理除外),营运机构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薪酬水平由各营运机构董事会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考核内容

经营者薪酬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两种考核分别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的目标实施。

四、考核原则

经营者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经营者薪酬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权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进行考核;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营运机构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的不同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原则上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三部分组成。

1、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经营者在过渡期内不保留身份的,基本年薪暂定为7万元;其他经营者基本年薪暂定为5万元。营运机构当年发生亏损时,按当年亏损额的0.1%扣减经营者的基本年薪。

经市国资委批准,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原则上按各营运机构当年实际完成并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净资产收益率确定年度收入。计算效益年薪的营运机构,当年发生亏损的,经营者不再取得效益年薪。

效益年薪=(当年实际完成的净资产收益率-分类确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基数)×基本年薪×50%×经营难度系数×100

计算效益年薪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应扣除资产转让过程中按评估价与资产账面价值差异所产生的非正常性收入等各种非经营原因所引起的变动部分。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各营运机构当年的平均净资产规模和利润构成方式,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3、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考核收入。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职能目标,以及市国资委当年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即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目标、企业偿债能力目标、产权约束目标、职工权益保护目标和安全生产目标)等内容。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考核收入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营运机构中的建设类资产经营公司暂不考核效益年薪,以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为年薪考核的主要内容。工作目标考核收入总体水平应根据公司的工作开展情况确定,逐步实现与各经营类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效益年薪与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之和的平均水平接轨。

(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责任书签约双方单位的名称和签约人姓名;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具体由市国有资产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六、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以经营者的一届任期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二)对在任期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扣除客观因素)和经营业绩责任书规定的其它经营目标的经营者,实行任期中长期激励办法。

1、任期中长期激励的考核,原则上以经营者任期内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以上部分的实现净利润总额,在5%的幅度内,扣除经营者同届任期内已经获得的全部效益年薪后予以分配。计算任期中长期激励的实现净利润总额应扣除资产转让过程中按评估价与资产账面价值差异所产生的非正常性收入等各种非经营原因所引起的变动部分。对营运机构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中长期激励,在经营者获得的中长期激励额度内,由各营运机构董事会确定。2、中长期激励方式可以采用现金奖励、股权(虚拟股权)奖励和建立离职保障金制度等各种奖励形式,也可以采用期权激励等特殊形式。

(三)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1、责任书签约双方单位的名称和签约人姓名;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四)对在一届任期内为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营者,设立特别贡献奖。经市年薪考核小组研究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可给予现金等形式的特别贡献奖励。

(五)中长期激励和特别贡献奖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薪酬的考核和兑付

(一)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为加强对薪酬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成立市年薪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国资办)、目标办、计委、经委、旅委、建委、城管办、审计局等部门参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实行薪酬考核办法后,营运机构的经营业绩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年薪制考核小组根据审计结果和财务总监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行年薪制考核,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视严重程度在基本年薪的60%以内扣减。

(三)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由营运机构以现金形式每月平均予以支付,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工作目标考核收入待年终经年薪制考核小组考核,并征求营运机构监事会意见后,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由营运机构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按70%支付。

(四)经考核,因企业经营亏损或审计发现重大问题而须扣减的基本年薪,从考核决定的次月起,按市年薪制考核小组通过的决定逐月予以扣除。

八、风险抵押金制度

(一)经营者每年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的30%全额转为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存放在各营运机构。存放期间,营运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标准计算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给经营者。

(二)经营者因任期结束或组织调动离开原岗位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委托中介机构对经营者的任期业绩进行审计或由审计部门按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介机构任期审计或审计部门离任审计结果与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结果产生差异,造成经营者在任期内多取得收入的,相应等额扣减风险抵押金。审计结果无异常情况时,在征求营运机构监事会意见后,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经营者可一次性领取全部风险抵押金和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九、经营者薪酬管理

(一)经营者同时兼任公司下属单位职务的,原则上以公司业绩进行考核,不得在下属单位领取其它工资、奖金、津贴、工资性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因特殊原因在下属单位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不得在公司重复领取工资性收入。同时,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营者领取年薪收入后,不再享受公司的其它工资、奖金、津贴、工资性补贴等工资性收入(住房补贴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对经营者个人的单项奖励,经扣除年薪考核中的重复因素后予以颁发。

(三)经营者或经营班子成员的工资在原单位领取的,在年薪考核时,补足年薪收入的差额部分。

(四)建立企业领导人(负责人)年薪申报制度。每年年薪兑现后,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应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申报个人全部收入。申报办法另行制定。

十、其他事项

(一)营运机构中的杭报集团、杭州广电集团等文化类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者年薪考核具体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商定。

(二)营运机构应制定其下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经营者的薪酬考核办法,也可参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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