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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意见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威政发(2007)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30

施行日期:2007-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有资产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一)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及时掌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以及国有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情况,为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提供凭据。国资监管机构要定期进行资产及财务清查、统计和分析工作,逐步建立完整的资产信息数据库,为加强动态监管提供依据。

(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发生改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比例变动、资产拍卖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参与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等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由国资监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可不进场挂牌交易的外,必须进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对未按规定进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变更出资人及章程修改等事项,应事先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五)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车辆等重要资产,应事先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六)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产权或购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重要设备(单项价值占该国有企业设备资产总价值1%以上的),应事先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国有企业购置重要设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

(七)国有企业开发存量国有土地,应事先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八)市工商、国土资源、房管、公安、规划等部门应严格把关,依法办理涉及国有资产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一)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国有企业要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意见》(威政发(2005)28号)等有关规定,对资产重组、资本运营、投资融资、抵押担保、考核奖惩、收入分配等重大事项,要严格履行报告程序,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经营决策管理。国有企业对于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理财、担保融资等重大决策,事前要科学分析论证,集体民主决策,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进行联签,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以避免决策失误,防范法律风险;事中要跟踪监管,防止管理失控;事后要进行效绩评价,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加强财务管理。国有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编制财务预算,规范预算编制、调整、审批和执行程序,科学确定经营目标,严格控制管理流程;认真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时、准确上报财务快报和年报,加强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和分析,切实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风险防范体系。

(四)加强业绩考核管理。认真做好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建立起经济效益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相结合的考核指标体系,形成责任落实和压力传递的工作机制,引导企业强化自主创新,努力节能降耗,提高资产报酬,讲求股东回报,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考核和科学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并与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相挂钩,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工效挂钩制度,完善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机制。

四、杜绝侵犯国有资产权益行为

(一)独立法人的部门和单位要分别设账,独立核算,切实防止主管部门与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所出资企业之间相互侵占合法资产及收入。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清查及投资、出租、担保等管理。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各部门和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开进行,未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不得对外招租。事业单位要建立投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清理解决债务、权益纠纷,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三)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以入股成立企业的方式,从事与任职单位的职责或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所出资企业中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四)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增强民主管理意识,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五)国有企业实施改制,要依法规范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或与其有产权关系的企业的股权。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产生的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比例。

(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及相关负责人的职务行为。对因违反政策或制度规定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一)努力盘活调优做强国有资产。国有资本要逐步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集中,不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为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要发挥国有资本影响力,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重点骨干企业战略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带动力,以骨干企业或主导产业为龙头,组建企业集团,推进城市公用事业资源整合,不断提升规模和水平。继续推进企业内部重组整合,培植主业,分离辅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困难企业退出步伐。

(二)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除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规范企业董事会,探索建立委派出资人代表、监事和财务总监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运行和制衡机制。

(三)积极创造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逐步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县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形式,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各级责任主体。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要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毫不动摇地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维护好所有者权益,该管的坚决管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监管,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水平。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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