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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郑政文(2008)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04

施行日期:2008-06-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需重点做好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资源共享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保证《管理办法》在我市的落实。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同,履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

根据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市国资委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市财政局在每季度末将资产变化情况以报表形式报市国资委备案;重大国有资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处置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国资委要及时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继续管理目前代管区域的单位资产,每半年将资产动态变化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及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由市财政局编入当年部门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四、规范使用行为,发挥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借租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要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使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批准私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由监察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财政局调剂使用。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现管理区域内单位资产的调剂使用。

五、严格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固定资产单位原值或批量价值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由单位负责人按相关规定批准后核销,并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2.固定资产单位原值或批量价值高于1000元(含1000元)低于5000元(不含5000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3.固定资产单位原值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4.凡是需要集中处置的实物资产不论审批权限如何,统一缴到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务仓集中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6.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六、建立健全市直各单位产权登记及资产动态管理模式

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财政局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市财政局要逐步建立健全市直各单位产权登记及资产动态管理模式,对资产变化情况进行适时更新,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相结合奠定良好基础。

我市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六月四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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