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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2003]6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31

施行日期:2003-07-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4号令,下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要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审机构,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各级政府部门、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在工作经费上予以保障。要建立奖励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及奖励。要将贯彻落实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作为完善内部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同时要重视和指导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行业协会的管理、服务、宣传、交流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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