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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穗府[1996]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2-17

施行日期:1996-02-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以下简称《审核规定》),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审核规定》是规范我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核的地方性法规,现就贯彻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抓好《审核规定》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各区、县级市应把《审核规定》作为农村普法教育一项重要内容,运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充分认识其意义及作用,了解《审核规定》的具体内容,从而认真按审核要求规范本单位的行为,并自觉地接受审核机构的审核。

有关宣传贯彻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适当安排解决。

二、建立健全各级审核机构。市、区、县级市农委、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镇农村集体经济主管部门要按《审核规定》的要求,健全充实会计辅导站(即农村集体经济审核机构),按规定的分工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核工作。

三、市、区、县级市农村集体经济主管部门要对审核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审核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开展审核工作的需要。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审核的劳务收费,应低于社会服务收费的标准。由各区、县级市农业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五、《审核规定》公布实施前,各部门制定有关对农村集体经济审核的办法,应以《审核规定》加以规范。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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