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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湖南省审计厅

发文字号:湘审发[1997]0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1-14

施行日期:1997-01-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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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加强投资与建设管理,确保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和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利用外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新开工项目开工前审计、在建项目审计和竣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条 各类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各级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报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其中,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由登记注册的审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和可靠性出具验资证明。

第五条 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审计,由各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各级政府重点工程必须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竣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四个月,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审计机关未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项目,其工程决算,可委托经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和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验证报告,并报审计机关备案,作为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必要时,审计机关进行抽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有无将项目化整为零、多头报批或以技术改造名义上基本建设项目的问题;规划与设计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搞计划外工程的情况;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投资。

(二)建设项目有无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投资概算,概算是否真实,有无多计、重计或少计、漏计的情况;调整概算是否经过批准,有无高估冒算等不合规行为;有无概算外投资,并分析超概算原因。

(三)建设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落实,到位是否及时,来源是否合规;并分析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原因。

(四)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财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侵占、转移、挪用建资金以及贪污、行贿、受贿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收费是否合规、合法。

(五)应计、应交的各项税费是否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有无偷税等问题。

(六)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议健全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其执行是否得力;经济合同是否有效;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购置与使用,有无盲目采购和倒买、倒卖问题;施工组织管理、工程监理是否健全、有效。

(七)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多计、重计、高估冒算工程价款和虚报冒领工程款的情况。

(八)工程建设损失浪费问题。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无因建设与施工管理不善造成浪费损失的情况。

(九)投资效益情况。工程建设工期、规模及有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分析与评价工程建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需要增加的其他审计内容。

对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根据其各自的特点,按国家审计署等部门印发的有关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文件规定的审计内容,同时遵照本办法确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理辖范围。

(一)省属建设项目。长沙地区范围内的新开工、在建和竣工项目,由省审计厅审计。长沙地区以外的新开工项目,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审计局审计,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审计局审计后,报送省审计厅复核;在建和竣工项目,由省审计厅审计。

省审计厅设有派驻审计机构的省直各委、办、厅、局的下属单位,总投资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在建和竣工项目由派驻审计处审计。

(二)地、州、市、县、区属建设项目,由同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中央及地方各级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各方投资所占比例,上级投资大于或等于下级投资比例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理辖,上级投资小于下级投资比例的,由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建设项目实行业主制的,审计管辖归属与业主的审计管辖一致。

(四)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直接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理辖范围的限制。

第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针对某一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调查结果。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计委、经贸委有关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安排草案和下达的年度计划等文件,应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省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审计厅的要求,向省审计厅报送本部门年度新开、在建和竣工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对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审计署等部门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和国家、省有关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财经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对在项目建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根据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印发的《共产党员和干部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审计中,应收缴的违纪资金和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报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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