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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行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审办法发[2004]5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30

施行日期:2004-03-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高检会[2004]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计机关的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意见》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案件移送工作,促进审计监督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二、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和《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但需要由纪检、监察等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各级审计机关向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移送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计程序合法。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略)

审计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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