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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和《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经审办[200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18

施行日期:2004-05-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委、审计局、国资委党委,各区、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现将《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和《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审计立项

本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按照中央和本市有关文件的精神,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和党委、政府的意见,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建议,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由审计机关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后组织实施审计。

二、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

2.开展审前调查,收集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包括:

(1)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等有关资料;

(2)财务会计报表和银行开户资料;

(3)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情况的有关资料;

(4)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会议记录、纪要;

(5)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6)有关经济监督部门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7)做好有关电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准备工作;

(8)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和需要收集的其他资料。

3.走访组织、纪检等部门,了解掌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情况。

4.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在审计组进点前三天送达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

5.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方案是指由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多个审计组参加或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同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需要编制的具有指导性的总体方案。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工作要求等。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制,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机关分管领导签发后下达执行。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在某一个审计项目中的具体化,由审计组组长负责编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方案的编制应遵循《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原则要求。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进点会

(1)介绍审计的要求、审计范围和审计的主要内容以及需要被审计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宣布审计组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2)被审计单位介绍情况。领导干部介绍本人职责范围、任职期限及与其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

2.现场审计。按审计实施方案明确的审计目标和要求实施审计。

3.收集、整理审计证据,完成审计取证。

4.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核实审计情况。

(三)审计报告阶段

1.审计组成员按审计分工对相关审计事项提出评价意见(或单篇审计报告),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应明确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组长对照审计方案,在进行复核和综合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提交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审核。

2.经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初稿)应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结果,审计组组长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及时征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3.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审计组在认真研究、核实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是否采纳回复意见的书面说明,并完成审计报告(修改稿)。

5.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修改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核。

6.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中发现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上述代拟审计文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送审计机关复核机构复核。

7.审计机关领导审定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四)审计结束阶段

1.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2.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被审计单位有关审计整改情况的回复意见。

3.审计组将全部审计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三、审计内容

(一)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领导干部所在地区财政收入、支出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包括是否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要重点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在地区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

2.党委、政府机关及其下属重点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和效果。主要是检查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决策会议讨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经济决策事项而造成国有资产(国有权益)损失的问题。同时,还应关注是否存在“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问题。

4.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包括财政收入增长变化情况,财政资金对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投入情况。尽管这些投入的效益和效果不一定能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反映出来,但对一个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这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投入。

5.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情况。

6.本地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7.领导干部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及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包括在涉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政府采购、大额资金运作等重大经济事项方面,是否遵守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的制度规定,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作(防止暗箱操作)规则。

(二)政府部门(含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执行情况。

2.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3.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4.行政性收费、罚没款等收入的合法性以及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主要是审计行政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罚没款的收缴和管理情况。

5.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挪用、转移专项资金等问题。

6.预算外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及管理、使用情况。重点关注出借、挪用大额资金的问题。重点检查有无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问题。

7.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8.领导干部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四、审计评价

(一)评价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核心。审计评价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审计评价应倡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与领导干部相关的重要经济责任事项进行,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不相关的事项不作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或未经审计的事项不作评价。要从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审计评价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评价内容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包括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的评价,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评价。

2.财政财务收支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主要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政府负债情况,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有明确的任期目标考核要求,且经过审计核实的其他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

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的评价。

4.与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评价。

5.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遵守财经法规以及领导干部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评价。此项评价内容不作为必须评价的内容,但若审计发现问题,则应如实评价。反之,如果未发现这类问题,可不作评价(但如果有举报,而经审计核实并未发现问题的,也应根据审计核实结果如实评价)。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领导干部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漏洞而造成损失的问题等,都要明确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审计立项

根据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的原则,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区、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他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委、办、局或出资方(控股方)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主管委、办、局或出资方(控股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对于市管企业、区(县)管企业,每年年底前, 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统一协调,提出下一年度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经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主管委、办、局或出资方(控股方)研究确定。

二、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2.开展审计前的调查工作,了解以下被审计企业有关情况:

(1)企业业务经营范围,机构设置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情况。

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国有资产监管关系。

(2)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任职期限、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等。

(3)要求企业准备或提供以下资料: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的目录(了解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相关年度经营计划及其完成情况、重要经济合同(协议)、重大经济决策的有关资料(如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相关年度工作总结、财务会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统计资料等。

(4)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环境和所在行业特点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知识、政策法规、以往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等。

(5)收集社会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如何利用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成果进行分析研究。

(6)走访有关监管部门,了解掌握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信息、情况。

(7)做好有关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分析的准备工作。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和需要收集的资料。

3.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在审计组进点前三天送达被审计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同时送达需要由企业领导人员和财务主管签署的关于本企业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材料。

4.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包括审计总体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总体方案是指由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多个审计组参加或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同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需要编制的具有指导性的总体方案。审计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工作要求等。审计总体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制,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机关分管领导签发后下达执行。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总体方案所确定的工作目标在某一个审计项目中的具体化,由审计组组长负责编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方案的编制应遵循《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原则要求。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进点会

(1)向企业介绍审计的要求、审计的范围、审计的主要内容以及需要企业配合的有关事项。宣布审计组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2)企业介绍情况,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任职期限等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情况。

2.现场审计。在对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评估和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实质性审计的重点领域和范围,实施现场审计。

在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可以组织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力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审查社会审计机构的资质、执业水平和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及其业务水平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具体任务的社会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审计质量监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方案应由审计机关统一制定。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机关制定的经济责任审计总体方案中所确定的审计内容、审计重点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承担审计责任。

在延伸审计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时,应考虑到所抽查企业的代表性,力求抽查结果能够客观反映企业的总体情况。

3.对拟利用的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成果,进行必要的核实。

4.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与被审计企业沟通、核实审计情况。

(三)审计报告阶段

1.完成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成员按审计分工对相关审计事项提出评价意见(或单篇审计报告),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应明确企业领导人员应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组长对照审计方案,在进行必要的复核和综合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提交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审核。

2.经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计组组长应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例外)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送达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征求意见。  3.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把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审计组应在认真核实、研究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是否采纳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意见的书面说明,完成审计报告(修改稿)。

5.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修改稿)、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核。

6.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中发现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上述代拟审计文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送审计机关复核机构复核。

7.审计机关领导审定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四)审计结束阶段

1.审计机关向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送达审计报告,同时按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机关。需要作出审计决定或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决定,向有关部门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

2.审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企业有关调帐复印件及其他整改情况的回复意见。

3.审计组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计项目案卷归档工作。

三、审计内容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审计。对与企业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估,从而对企业管理状况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分析确定应重点关注的审计领域。对审计中发现的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资产损失或效益流失的,要明确责任,并提出要求企业改进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企业会计资料真实性(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及合法性)审计。要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包括是否存在帐外帐、会计报表的编制(包括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等。二是盈亏真实性问题。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增利润的问题。同时,还应对企业年度利润构成情况进行分析,客观反映企业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三是要关注企业的资产质量,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数额较大的潜在损失或不良资产。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其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以及与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关系,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审计意见。

(三)企业绩效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审计。在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对企业的有关绩效指标(结合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核实,主要包括:投入产出能力指标(成本费用利润率);营运能力指标(流动资产周转率);盈利能力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以及企业核心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四)企业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计。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涉及的“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事项,除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外,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效果要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要重点审计企业决策程序是否正常,包括投资项目是否经过规定的可行性论证和决策会议讨论,并按照相应的程序操作。应依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审核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 情况,正确反映投资效益。

2.对涉及企业并购、重组或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动的重大事项,应重点审计企业并购重组事项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集体决策等必要的程序;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包括国有资产的评估及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否规范等。企业改制时,是否存在将盈利高的经济业务,采取造假、隐瞒转移等手段,造成企业微利甚至亏损的假象,使企业“顺利”改制,使得国有收益流入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存在企业为了享受并购重组的相关优惠政策(财政税收、银行贷款、资产核销、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而弄虚作假的问题;是否存在因企业领导人员的主观因素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等问题。对由此而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的要查明责任。

3.对企业大额资金运作、大额采购的重大事项,应重点审计是否存在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程序,个人擅自决定大额资金运作(包括拆借资金、短期投融资等)、大额采购等问题。对由此而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的要查明责任。

4.对企业的重大经济担保事项,要重点检查企业在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方面的管理制度(包括经济担保程序控制制度、授权制度、资金监控制度等)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检查是否存在领导人员擅自决定重大对外经济担保事项的问题;对由于提供经济担保而造成损失(含或有损失)的要查明责任。

(五)企业领导人员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审计。这方面的审计应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厂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收入:年薪、奖金、补贴等。职务消费方面:用车、通讯工具使用、出国出境支出等)和要求,从有关财务收支事项入手进行检查。

以上必审内容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对情况比较复杂、有群众举报的企业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做到有的放矢,降低审计风险。

四、审计方法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中一些常用的审计方法也适用于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但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方法上还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从分析审查财务会计报表入手,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对有关中介机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的分析、对企业经营环境的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内部控制制度测试的结果,确定“实质性审计”的重点。

二是从测评内部控制制度入手,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作出评估。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的测试,一般可采用内部控制制度调查(询问)表的方式进行。若调查结果为健全或基本健全,则可进入符合性测试。若不健全则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符合性测试是为了验证内部控制调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执行情况的相符程度。符合性测试的内容包括执行纪录、实物控制设施、制约职能分工操作状况和控制执行效果。根据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测试结果,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作出评价,确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利用程度,同时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当内部控制测试结果为可信赖或基本可信赖时,审计人员应针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容易产生错误的经济事项、重要线索等要点进行判断抽样、统计抽样,或二者相结合的方法;亦可采用经验判断抽样或经验判断抽样与统计抽样相结合的审计方法。内部控制测试结果为不可信赖的,应采用详查法。

三是进点前走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等,进点后对企业的一些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访谈,尽量掌握一些动态情况。

在上述基础上,评估审计风险、确定审计重点。此外,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抽样(抽查对象)和审计覆盖面也应有一定要求,抽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审计抽查的资产额也应占到企业资产总额一定的比例(集团型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所抽查的资产一般应占到集团总资产的70%左右),力求比较全面地、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状况。

五、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核心。审计评价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与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的重要经济责任事项进行,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不相关的事项不作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或未经审计的事项不作评价。审计评价应倡导企业领导人员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从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审计评价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评价。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使之有效执行是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作出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虽有制度但未能有效执行,企业领导人员应负有管理责任(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1.健全性评价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置与审计调查问卷设计的理想个数之比高于90%(含90%),且其中关键控制点没有遗漏,可以评价为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高于80%(含80%)低于90%(不含90%),且其中关键控制点没有遗漏,可评价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比例在80%(不含80%)以下,或该比例虽然很高,但关键控制点有遗漏,可评价为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2.有效性评价

若通过符合性测试,发现企业现有内部控制制度有90%(含90%)以上得到正常执行,可评价为其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 有80%(含80%)以上至90%(不含90%)得到执行,可评价为其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基本有效;80%(不含80%)以下得到执行,可评价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无效。

(二)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评价

1.资产、负债真实性评价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数额与审计认定数额的差错率在2%(含2%)以内的,可评价为资产、负债真实;差错率在2%(不含2%)至5%(含5%)之间的,可评价为其资产、负债基本真实;差错率在5%(不含5%)以上的,可评价为资产、负债不真实。

2.损益真实性评价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所反映的损益数额与审计认定数额的差错率在5%(含5%)以内的,可评价为损益真实;差错率在5%(不含5%)至10%(含10%)之间的,可评价为损益基本真实;差错率在10%(不含10%)以上的,可评价为损益不真实。

3.所有者权益真实性评价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数额与审计认定数额的差错率在0.5%(含0.5%)以内的,可评价为其所有者权益真实;差错率在0.5%(不含0.5%)至1%(含1%)之间的,可评价为所有者权益基本真实;差错率在1%(不含1%)以上的,可评价为所有者权益不真实。

对会计资料不真实的,应在评价中明确企业领导人员所负有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三)企业绩效评价

根据审计结果,反映企业有关业绩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对因经营上的原因而未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因客观因素导致国家所有者权益异常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均应在审计评价中作扼要的表述。

(四)企业重大经济决策方面的评价

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程序规范且达到预期效果的,应予以肯定。如果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程序正常且操作规范,但投资效益差甚至投资失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可采用写实的方法进行评价。对审计发现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导致投资效益差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分清责任,如实披露和评价。对企业领导人员擅自决定重大对外经济担保或大额资金运作、大额采购等事项的应如实反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含潜在损失)或形成不良资产的要分清责任,应如实反映和评价。

(五)企业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及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评价

此项评价内容不作为必须评价的内容,如果审计发现企业存在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及企业领导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则应如实评价。反之,如果未发现这类问题,可不作评价(但如果有举报,而经审计核实并未发现问题的,也应根据审计核实结果如实评价)。

上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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