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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奉府[2004]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31

施行日期:2004-09-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奉贤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本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管理。

本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

(三)土地批租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四)政府向社会募集资金;

(五)区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六)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国有)资产置换取得或抵押的银行贷款;

(七)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审计职责

区审计局负责本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依法对本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部门配合

审计机关在对本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区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土地、税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五条 审计管辖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本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实行分层监督管理。

对列入本区重大工程计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或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重大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区审计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审计,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事项,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纳入区政府采购,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委托合同由区审计局和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费用,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区审计局按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制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投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价费[2003]54号)文件的规定,在委托审计费专用周转金中支付。区财政局按实际发生额拨付,并出具转账通知书,建设单位凭转账通知书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管理办法,由区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审计方式

区审计局对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实行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可以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对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 审计对象

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区审计局在安排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

区审计局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建设、勘察、设计、动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区审计局审定金额为准的条款。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区审计局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条 审计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在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竣工3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未经区审计局审计及审计认定的竣工决算,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资金清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条 审计程序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后,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移送处理建议。

第十条 审计内容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遵循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并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检查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检查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同政府批准概算是否一致。

(五)检查债权债务、税费计缴、建设成本、基本建设收入与节余资金的形成和分配、交付使用资产、未完工程投资、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根据需要对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有效性。

(七)根据需要对与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根据需要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九)根据需要对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动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其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根据需要对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十一)根据需要对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实施的有效性。

(十二)根据需要对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及环境指标,评价该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

区财政、区投资公司、开发区等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核拨资金,并将竣工决算审计认定数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因设计或施工措施变更、非常规性费用等导致超概算的投资部分,应当以审计结果和计划部门的调整投资批复或书面协调意见作为追加投资的依据。

第十二条 附则

镇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本规定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奉贤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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