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大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审法发(2004)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31

施行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市、县审计局:

现将《大连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于2005年1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如遇到不明事宜,请及时向市局法制处反馈。

大连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审计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和相关的规定,以及《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结合我市审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审计组、业务处(科)、复核机构、主管副局长、局长分级审计质量责任制。分级审计质量责任制按照过错原则,即谁违规谁负责,谁的过错谁负责,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审计质量责任,上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 审计机关要选派思想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审计执法工作,加强审计质量的监控。市审计局除单独设立法制处,加强审计执法检查工作和审计法制建设外,各业务处还要完善审计组组长复核制和处长复核制,从源头上进行审计质量控制;各区、市、县审计局具备条件的要设立法制科,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指定综合科室负责审计复核和审计法制建设工作,为提高审计质量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第四条 审计质量责任制的责任范围,涵盖审计程序及其审计意见、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全过程,包括提交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案件移送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循审计程序。

(一)要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按照《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署法制司的界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后,即为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应在6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三)审计机关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文书时,要认真填制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包括审计文书名称、送达人签字、送达日期、接受人签字、接受日期,以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的形成日期、审计机关的盖章等。应当由审计机关或被审计单位填制的内容,都要由其本机关、本单位填写,不能由对方或他人代为填写。

(四)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承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承诺,按照现行规定要求办理)。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一)审计业务会议组织机构,由局长、副局长、各业务处(科)长、法制机构负责人、相关业务处(科)审计组组长以及相关方面人员组成。

(二)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六)法制工作机构对落实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一)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二)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一)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1)责令改正错误;

(2)告诫、批评教育;

(3)责令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停职培训、转岗;

(6)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1)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3)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四)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党支部)、办公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五)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六)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七)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局长审计质量责任

(一)对全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工作的开展、部署、检查、评比、责任追究等负领导责任。

(二)审定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事项的立项和审计结果。

(三)审批上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准备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结果,以及上报上级审计机关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四)审定签发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定签发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决定书以及依照有关规定审定签发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的决定。

(六)审查签发案件《移送处理书》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七)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强制措施,并签发审计处罚决定书。

(八)审查批准或者主持局党组(支部)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追究审计质量责任及连带责任的事项。

第十条 主管副局长审计质量责任

(一)协助局长主管其分工内的审计质量责任工作,并负有审计质量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批准计划内审计项目立项,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审定、签发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签署审计处罚决定书。

(三)审查签署案件《移送处理申请书》。

(四)审查签署或者签发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五)审查裁定组织审计听证或者不予审计听证,主持或者确定主持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签署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听证报告,签发审计听证决定书。

(六)调查发生审计质量问题的原因,审查业务部门处(科)长提交的处理意见,并会同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向局长提交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处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处(科)领导审计质量责任

(一)负责本处(科)审计质量责任工作,检查、监督审计组的审计质量,健全和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审计质量。

(二)审查确认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审查确认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合法性、正确性,签署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对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四)审查签署案件《移送处理申请书》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五)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审计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对材料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六)对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负责查清事实,提出追究审计质量责任的处理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查。

第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审计质量责任

(一)审计组审计质量责任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成员应保证审计质量,并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组成员向审计组长移交审计资料时,应建立交接手续,登记交接明细,防止审计资料的流失。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对移交审计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二)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承诺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处理书》,并收取回执。

(四)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由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有关专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的依据;(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此项内容可以在被审计单位情况表中填写);(3)审计的目标;(4)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5)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6)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7)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分工;(8)编制的日期;(9)其他有关内容。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复核机构复核评估,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应当与审计通知书同时报主管领导审批。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1)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2)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3)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4)审计组成员。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1)审计目标;(2)审计组组长;(3)审计工作起止时间;(4)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如实记录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全面反映审计过程。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1)审计项目名称;(2)审计人员姓名;(3)审计分工;(4)实施审计的日期;(5)审计工作具体内容;(6)索引号;(7)页次。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包括:(1)审计事项的名称;(2)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3)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4)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审计组组长要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审计工作底稿要由审计人员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严格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以及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六)收集审计证据要有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技术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为确保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对存货、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类资产,应当采用监盘的方法收集审计证据,证明其存在性和真实性;为确保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同时,要做到不允许用审计工作底稿或其他工作记录代替审计证据。

(七)起草审计报告以及代拟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

(八)向复核机构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

(九)根据复核机构的建议及处(科)长签署的意见,增补审计资料,补充审计证据;更正数据、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引用的法律、法规;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

(十)保存经局长、副局长、处(科)长、副处(科)长、复核机构修改或者复查核实过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的原件,并完整归档;不得自行毁弃,以避免混淆审计质量责任。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审计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复核机构负责人及复核人员审计质量责任

(一)复查核实审计事项的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承诺书、审计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以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文稿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充分性,并提出复核意见或建议。

复核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复查核实或者修正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保证其正确性和准确性。

(三)签署审计复核意见书。

(四)建立审计质量台账,年终综合考评审计质量。

(五)组织实施年度审计执法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审计质量情况。

(六)参与对审计质量责任的调查和追究工作。

(七)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还要对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及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项目落实情况,实行跟踪督办。

(八)执行审计听证制度。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要求,负责组织或者主持审计听证会,起草审计听证决定等有关事项。

(九)负责被审计单位审计复议申请受理工作以及审计应诉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负有审计质量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一)审计文书缺项或审计文书使用不当以及违反审计程序影响审计质量的。

(二)由于审计人员工作疏忽,致使证据不充分,数据失真,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盈亏情况严重失实的。

(三)在审计质量年度检查中发现审计事项漏项漏审,或者审计结果不实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经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检查,发现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六)举行审计听证后,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审计处罚失当的。

(七)审计处理、处罚不当或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八)违反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泄露审计机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未经局长、主管副局长主持召开的业务会议研究,擅自减免审计处罚金额的。

(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认为失真提出质疑,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十一)发生审计复议并被审计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审计行政行为的。

(十二)发生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败诉的。

(十三)发现大案要案隐瞒案情不报,或者应当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而故意不予移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撤回移送案件的。

第十五条 根据第八条(二)关于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处理形式,结合大连市审计机关的具体情况,发生审计质量问题,按下列规定分别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一)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扣除当年奖金总额的10%~50%,或者全部扣除。

(四)暂行取消审计组组长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组组长。

(五)暂行取消审计复核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复核工作。

(六)责任人年终考核按不称职论处。

(七)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扣减50~100分,情节严重的,处室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八)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程序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审计质量责任的认定

(一)审计资料缺项、审计数据失真、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结果失实或者违反审计程序,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负直接责任,处(科)长或副处(科)长负连带责任。

(二)属于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而漏项漏审的,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负直接责任,处(科)长或副处(科)长及签署意见的上一级领导人负连带责任。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隐瞒者和知情人负直接责任,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四)审计处理、处罚不当或者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处(科)长或副处(科)长负直接责任,复核机构和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复核机构接受的处理处罚同处(科)长或副处(科)长接受的处理处罚等同)。上述情况,谁改变或决定的,谁负直接责任,签署、签发的领导负连带责任。

(五)审计执法检查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参照本条(一)至(四)项规定认定审计质量责任和连带责任。

(六)擅自减免审计处罚的,谁决定的谁负直接责任,知情人和认可的领导负连带责任。

(七)上报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失实的,实施审计、审计调查和编制报告的人员及处室相关领导负直接责任,签署和签发的领导分别负相应的连带责任。

(八)经上级审计机关或地方政府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科)长或副处(科)长负直接责任,签署、签发的局领导分别负相应的连带责任;上述情况,如属擅自改变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的,谁改变的谁负直接责任,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九)发生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参照本条第(八)项予以认定审计质量责任和连带责任。

(十)隐瞒大要案,或者故意不予移交,或者擅自撤回案卷的,谁决定的谁负直接责任,知情人和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质量责任追究程序

审计质量问题发生后,首先由该部门处(科)长、副处(科)长或者由主管副局长会同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主持进行调查,法制部门参与,查清事实,认定责任。

审计质量责任属于审计组的,由处(科)长、副处(科)长提出追究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审计质量责任的处理意见,经主管副局长核实同意,提交局长。

审计质量责任属于处(科)长、副处(科)长的,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主持调查核实,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长。

审计质量责任属于复核机构的,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人选主持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长。

审计质量责任属于主管副局长的,由局长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处理意见提交局长前,应召开不同范围的听证会,给予被处理人员以申辩的机会;各级处理意见提交局长后,由局长批准决定或者主持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支部)会议研究确定,作出追究审计质量责任的决定或发出通报。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审计质量年终考评工作,由复核机构根据审计复核台账和审计执法检查、审计项目现场检查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检查的结果,综合评定审计质量分数,征求各处(科)长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审查核实,报局长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大审综发[2000]52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大连市审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