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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5)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09

施行日期:200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工作的认识我市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成立以来,在当地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形势的发展,审计工作面临范围不断扩大、任务日益繁重、成果逐步公开、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等新形势,特别是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审计工作作为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赋予了审计机关新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工作。

二、把握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审计、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要以预算执行审计为龙头,以财政审计、投资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为重点来构思整个审计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加强宏观调控、推进依法行政、维护财经秩序、改善经营管理、推进廉政建设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合理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审计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通知》(渝委办〔2004〕183号)的要求,规范向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的任务交办,使审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审计计划时能突出重点、留有余地、确保质量。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审计项目计划的指导和统筹,从发挥全市审计监督整体效能的高度,制定包括区县(自治县、市)审计计划在内的全市审计项目计划。要大力整合审计力量,适当安排和组织区县(自治县、市)审计人员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等项目,通过上下配合,审深审透。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完成当地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任务。

四、开展审计业务的培训和交流市审计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有各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及时传达市政府和审计署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及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要加强工作调研,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对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提出的业务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促其提高业务层次和工作水平;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推动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认真贯彻《审计法》及各项国家审计准则;要加强审计质量检查,逐步研究制定专项审计操作指南,促进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五、推进审计信息化的规划和建设市审计局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将区县(自治县、市)审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纳入“金审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解决审计信息化建设中的人员培训、软件使用等具体问题。以经验交流促推广应用,逐步实行市审计局和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网络信息共享。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金审工程”,并按适度超前原则作好规划,保证相应的经费。

六、抓好班子和审计队伍的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要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抓好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的班子和审计队伍建设。对审计机关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的确定,必须保证其履行正常监督职能的需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1〕55号)精神,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正副职领导除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学历、专业和技术职称方面的要求,区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有计划地选拔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干部到市审计局上挂锻炼,市审计局也可选派审计干部到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挂职锻炼。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要自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确保审计专业人员达到合理的比例。

七、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市审计局要研究制定适合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工作特点的考核奖惩办法,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审计工作规范、审计揭示问题有深度、发现大案要案、审计建议引起高度重视等工作成绩显著的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审计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落实审计项目的成本控制措施。

八、加强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准确全面地理解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规定,加强协调和沟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审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门的审计经费应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市审计局要深入区县(自治县、市)实地调研,按照市政府和审计署的工作部署,帮助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理清工作思路、完善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加强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助区县(自治县、市)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坚持原则,依法审计,涉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审计局请示、报告。

二○○五年十月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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