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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哈经责办发(200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26

施行日期:2007-10-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业:

《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已在今年召开的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上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哈尔滨市审计局,以便修改。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黑龙江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中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审计评价包括审计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两部分内容。

审计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和其他经济活动情况作出的专业判断。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领导干部本次接受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情况,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的结论性评价意见。

第四条 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发表审计意见,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制性原则。即以国家、省以及哈尔滨市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客观性原则。即以审计事实为依据,独立客观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公正性原则。按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避免人为的评价失真。

(四)重要性原则。要围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范围,突出评价重点。即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对一般性问题可以不作评价。

(五)谨慎性原则。即要坚持五不评价:1、审计未涉及的事项;2、审计证据不足的事项;3、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4、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5、责任不清的事项。

(六)写实性原则。审计评价时,对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时,应当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予以客观的说明。

第二章 审计评价内容

第五条 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审计结果评价内容

一、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及保值增值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效益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重大经济决策的规范性、有效性。

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个人廉政情况。

第六条 市直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审计结果评价内容

一、任职期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效益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及保值增值情;

五、个人廉政情况。

第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审计结果评价内容

一、经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个人廉政情况。

第三章 审计评价标准

第八条审计结果评价

一、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真实性评价运用调整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

(一)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

(二)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6%;

(三)不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调整幅度>6%.

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评价:是指对区、县(市)财政决算报告、市直部门和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计评价。

审计调整幅度:是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与财政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所反映的收支之间的差距率。公式为:(审计认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财政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所反映的收支金额)÷财政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所反映的收支金额×100%.

审计认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的体现形式,是经过审计认定的财政财务收支数字调整表。

二、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合规性评价运用违规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

(一)合规的标准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

(二)基本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

(三)不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或者违法违规金额虽然不大,但性质严重的。性质严重是指: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以及挪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救济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扶贫、移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等。

审计金额:是指财政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总额。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公式:违规金额÷审计金额×100%.

第九条 重大经济决策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及决策执行的的有效性两个方面作出评价。

一、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

(一)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二)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程序执行不充分;

(三)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没有履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听取集体意见等决策程序,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二、对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

(一)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全面实现决策目标;

(二)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基本实现决策目标;

(三)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全面执行,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情况的评价

应按照《哈尔滨市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情况审计规范》进行。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则不予评价,可以在审计结果报告、移送处理书中反映。对未发现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为:经过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未发现×××同志任职期间个人在费用报销、资金使用、领取报酬等方面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

对领导干部住房、汽车配备情况,采取写实的办法,不作评价。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综合评价

一、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设立四个等次:A、很好履行了经济责任;B、较好履行了经济责任;C、基本履行了经济责任;D、没有有效履行经济责任。

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等次实行评分法、条件限制法和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方法。在A、B、C三个等次中,如果有一个条件得不到满足,即下降一个等次。

(一)很好履行了经济责任条件

1、综合得分?90分;

2、未发现违反财政法律问题;

3、未发现领导干部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

4、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率达100%.

(二)较好履行了经济责任条件

1、综合得分?75分,?90分;

2、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为合规;

3、未发现领导干部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

4、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率≥90%.

(三)基本履行了经济责任条件

1、综合得分?60分,?75分;

2、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为基本合规;

3、未发现领导干部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

4、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审计决定执行率和审计意见落实率≥80%,<90%.

(四)没有有效履行经济责任条件

1、综合得分60分以下;

2、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为不合规;

3、领导干部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

4、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率80%以下;

5、本单位存在数额较大的“账外账”、“小金库”等违规问题。

三、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综合评价指标和分值

(一)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指标和分值

表一:

序号  考评指标  考评
情况  考评分值  实际得分  1  经济发展(见表二)     40     2  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     15     3  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     15     4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范性     10     5  重大经济决策的有效性     10     6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5     7  落实审计决定及整改     5     8  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否决
指标   *     9              10  合计     100      考评指标的系数:以上列示的1-7项经济发展等考评指标单项评价被评价为好、真实、合规、健全、有效一级等次的,系数为1;单项被评价为较好、基本真实……二级等次的,审计人员利用专业判断在?0.75,?0.90之间选择系数;单项被评价为一般、不真实……三级等次的,审计人员利用专业判断在?0.75以下选择系数。

单项实际得分=考评分值×系数。

(部门和企业的系数、得分同上)

表二:

序号  经 济 发 展 项 目  考 核 标 准  好  较 好  一 般  1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本地平均水平  ?本地平均水平  ?本地平均水平  2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本地平均水平  ?本地平均水平  ?本地平均水平  3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  >本地平均水平  ?本地平均水平  ?本地平均水平  4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  ?1  ?1  ?1  5  出口总值增长额  ?核定目标  =核定目标  ?核定目标  6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本地平均水平  ?本地平均水平  ?本地平均水平  7  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区不考核)  >本地平均水平  ?本地平均水平  ?本地平均水平  8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核定目标  =核定目标  ?核定目标  9  科技投入  >法定增幅  ?法定增幅  ?法定增幅  10  教育投入  >法定增幅  ?法定增幅  ?法定增幅  11  计划生育投入  >法定增幅  ?法定增幅  ?法定增幅  12  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  >法定增幅  ?法定增幅  ?法定增幅

以上列示的经济发展项目,整体评价为好、较好、一般3个等次。好的等次具备以下条件:单项测算全部在较好以上,而且好的比例占80%以上;较好的等次具备以下条件:单项测算全部在较好以上,而且好的比例占60%以上;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为一般等次。

“本地平均水平”区、县(市)应分别计算?

(二)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指标和分值

表三:

序号  考评指标  考评情况  考评分值  实际得分  1  领导班子责任指标考核结果     30     2  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     15     3  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     15     4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范性     10     5  重大经济决策的有效性     10     6  福利费控制率     5     7  招待费控制率     5     8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5     9  落实审计决定及整改     5     10  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否决指标   *     11  合计     100      领导班子责任指标考核结果:是指审计利用市委、市政府对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评定结果。确定为优秀、良好、达标和未达标四个档次。考评指标的系数参照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确定标准执行。

招待费、福利费控制率:好?规定比率,较好=规定比率,差?规定比率。

(三)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评价指标和分值

表四

序号  考评指标  考评情况  考评分值  实际得分  1  企业综合绩效     40     2  财务收支真实性     15     3  财务收支合法性     15     4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范性     10     5  重大经济决策的有效性     10     6  履行国有资厂管理职能     5     7  落实审计决定及整改     5     8  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否决指标   *     9              10  合计     100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和《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结合企业、审计工作具体情况执行。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22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8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4个方面的8个基本指标和14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

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8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需要较大的审计力量、审计成本,尤其需要聘用较多的企业管理专业人员才能进行;由于我市审计力量、经济条件都难以达到要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情况复杂,企业经济基础状况不一,目前可以采取以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为主,同本企业纵向历史指标对比的方法,运用审计专业判断,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第四章 经济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是界定领导干部个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期间因以下行为,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主管的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界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要注意区分下列责任界限:

(一)工作失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二)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界限;

(三)现任领导责任与前任领导责任的界限;

(四)直接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界限。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的评价要与《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结合运用。

综合评价为“很好履行经济责任”等次的,可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综合评价为“较好履行经济责任”等次的,可正常使用;综合评价为“基本履行经济责任”等次的,建议组织、纪检部门诫勉谈话;综合评价为“没有有效履行经济责任”等次的,建议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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