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审计局制定的《宿迁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市审计局 2008年4月)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本级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五)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
(七)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八)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采取问责评议的办法,由市、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评议办法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公布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事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和市审计局授权县(区)审计局审计的审计项目,由市审计局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或修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纸质形式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或审计机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日之后发布,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发布时间。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审计结果公告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4月14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