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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0]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1-30

施行日期:2000-11-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行政管理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和执法扰民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本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全面、深刻地领会这一制度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准备。

二、为在我省顺利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省人民政府已责成有关部门对在我省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进行研究。在此期间,条件成熟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行提出试点方案,按程序报批。在机构改革中,要结合实际,积极把外省、市的试点经验运用于市、县机构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外省、市试点工作的实际状况来看,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主要是那些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如城市管理领域。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进行试点的意见。此外,试点方案中提出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还可以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试点工作中的作用。有条件试点的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方的具体情况,拟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涉及机构改革工作的,应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试点方案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对试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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