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政发[1996]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5-22

施行日期:1996-05-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的清理检查工作,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市监察局、市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号、1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96)财监字26号文件和省里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提留、集中或者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集资、附加)、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

2、从国家预算内转移到预算外的资金;

3、按省财政厅规定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4、未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罚没收入;

5、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收入,不列入这次清理检查范围。

(二)清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问题:

1、违反《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越权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取范围,自行提高收取标准,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等问题;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存财政专户;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

4、违反国家规定,截留、转移、挪用、坐支预算外资金和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问题;

5、违反《预算法》的规定,将国家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问题;

6、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炒地皮和房地产,以及擅自提高管理费标准等问题;

7、擅自设立过桥过路收费站卡,以及过桥过路收费用于非路、桥建设的问题;

8、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及单位认为需要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预算外资金和未按规定上缴财政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可以顺延到1996年,也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对1996年度预算外资金进行自查自纠,行政性收费要按规定上缴财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要缴存财政专户。

二、清理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清理检查从5月中旬开始,至9月上旬结束。

(一)5月中旬至6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凡收取、使用、管理上述清理检查范围内各项资金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自查,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有关表格。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都必须进行自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和帮助自查自纠,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要建立自查自纠责任制,所有应当自查自纠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工作负完全责任。

(二)6月16日至9月上旬为重点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公室组织力量对全市各部门及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特别是下列部门及单位为重点检查单位:

1、公安、司法、法院、民政、教委、城管委、建委、工商、国土、交通等部门及单位;

2、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上问题较多的部门及单位;

3、自查不认真或拒绝自查自纠的部门及单位(含不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清理检查报表的部门及单位);

4、过桥过路收费;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及单位。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尽可能地多抽调政策水平较高、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组成检查组(包括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经过必要的培训后进点实施检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重点部门或重点收费、基金项目的清查质量进行抽查。省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小组赴各地进行督查,组织全省交叉检查,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清理检查质量进行抽查或复查。市里将组织力量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清理检查的质量进行抽查或复查,以保证清理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邮电、铁路、民航、海关四个系统和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电力建设基金(包括电力附加费)四个项目的收取、管理、使用情况,除由财政部、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外,上述项目中属市、县(市)管理的部分由市、县(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

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由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的予以支持和配合。

自查自纠面及重点检查面均要达到100%。

三、清理检查的处理规定

对清理检查出来的违法乱纪问题,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清理检查出来的违纪资金的处理:

1、隐瞒财政收入,并将其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

2、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随意扩大征收、处罚范围和自行提高执收执罚标准的,应立即停止执行,予以纠正。其中,凡属自查出来的收费项目,要将截止自查之日违法收取的收费收入的滚存结余额立即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已支用的部分应予全额追缴或由同级财政部门视其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凡属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违法收取的全部资金上缴检查组所属的同级财政;

3、不按国办发[1995]25号规定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隐瞒不报或国家已公布取消的项目继续收取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视情况予以处理。其中,凡属自查出来的基金项目,要将截止自查之日违法收取的基金收入的滚存结余额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凡属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违法收取的基金的全部资金上缴检查组所属的同级财政;

4、截留、转移、挪用预算外资金的,要立即如数追回。属于自查出来的,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其全部资金上缴检查组所属的同级财政;

5、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未按市政府长政发[1995]31号文件规定纳入财政管理,属于自查出来的,要将截止自查之日的滚存结余额立即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已支用的部分应予追缴或由同级财政部门视其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收取的资金的全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其中应缴下级预算的收入收缴检查组所属的同级财政);

6、未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罚没收入,无论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各类问题,都要将罚没款全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其中应缴下级预算的罚没款收缴检查组所属的同级财政);

7、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无论是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要限期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逾期仍不执行的,依法通知银行划转;

8、对收费无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属于自查出来的,要将截止自查之日的滚存结余额按规定级次上缴财政;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收取资金的全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其中应缴下级预算的资金收缴检查组所属的同级财政);

9、对预算外资金和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乱支滥用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对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的,要按规定计算,补征个人所得税;用于私设“小金库”的要按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处理,被个人贪污、私分的部分,必须如数追回;违反规定购置的交通工具、通讯设施,予以没收,公开拍卖后将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

10、凡上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进行抽查或复查出来的瞒报基金、收费项目等问题,要将违纪金额全部收缴上一级财政。

上述被查出来的应缴入市财政的各项收入,无论原缴库方式如何,均由部门和单位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过渡存款户,帐号:670201508795,开户银行:长沙市信托投资公司。应缴存财政专户的,按市财政局原帐号及开户银行填列缴入。

(二)对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区分自查和被查的不同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分别从轻或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进行抽查或复查,对违法违纪者所给予的经济处罚收入缴入上一级财政。

四、加强领导,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一)这次清理检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由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三大检查”办公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这次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任务。各级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要对清理检查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清理检查中涉及的需要查实帐户、冻结资金和资金划转等事宜,要按规定依法及时办理。各级监察部门要派人直接参加清理检查工作,对违法乱纪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及时作出处理;对重点案件的核查和处理,必要时可由上级监察部门直接查处。

(二)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公室设在浏正街138号市财政局办公楼二楼,举报电话:2258054。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清理检查工作,发动人民群众踊跃揭发、举报预算外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按规定认真自查、主动纠正问题或积极支持、配合重点检查工作并迅速改正错误,以及经重点检查确实没有违法乱纪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表扬;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和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纠正的,要冻结其帐户;进行重点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一律从严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特别是抵制检查、顶风违纪、转移资金、突击花钱的,要选择一批典型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

(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介清理检查中的经验和做法,对疑难问题或把握不准的问题,清理检查的进展情况和查出的典型案例等,要及时上报,以利市清理检查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情况,准确决策,使清理检查深入、健康、有效地进行。

五、报表及总结报送工作

(一)各单位均要自清自查,如实填报《预算外资金基本情况自查登记表》、《预算外资金项目情况自查登记表》、《预算外资金自查违纪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自查登记表》),并附简要文字说明,经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章后,市级单位于6月20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公室各一份。各县(市)、区应将汇总后的《自查登记表》于6月20日前报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公室,清理检查结束后,将《汇总表》于9月上旬报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公室。按照省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公室要求,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公室将根据市属单位上报的《自查登记表》和重点检查出来的违纪金额进行汇总,填报《预算外资金情况汇总表》、《预算外资金项目情况汇总表》、《预算外资金自查、重点检查违纪情况汇总表》,于6月30日和9月30日前各上报一次。

(二)重点检查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三大检查”办公室等部门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把清理检查的基本情况、清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加以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审核后报送上一级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三大检查”办公室等部门。各县(市)、区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于9月上旬报送市财政局、市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市物价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长沙市分行、市监察局;全市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于9月底之前报送省相应部门。

六、狠抓整章建制,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清查成果这次清理检查是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第一步,是为依法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打下基础,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通过了解第一手情况,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及建议,以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各参检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这次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制度,做到标本兼治,以长期保持和巩固清理检查成果。

附:清理检查的政策依据。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物价局

长沙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分行

长沙市监察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清理检查的政策依据

1、198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

2、1989年财政部《关于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89)财综字第41];

3、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4、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

5、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

6、1993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93)财综字第15号];

7、1993年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征收各种基金的通知》[(93)财综字第123号];

8、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9、1994年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

10、1994年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30号];

11、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

12、1996年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冶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

13、1996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国发[1996]12号);

14、1993年第八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5、1994年第八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16、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省财政厅《<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湘财[94]综字第372号);

17、1995年省财政厅《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湘财[95]综字第152号);

18、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文件;

19、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20、1995年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1995]3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