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2-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1980>桂检办字第33号《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经济案件,依法追回赃款赃物以及没收财物和罚款,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赃款赃物以及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均应上缴财政部门,检察机关不宜从中提成作奖励费用,以避免由此产生各种弊端及不良影响。
1980年10月4日
此复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2-25)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1980)高检办函第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0-10-04
施行日期:1980-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2002-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1980>桂检办字第33号《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经济案件,依法追回赃款赃物以及没收财物和罚款,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赃款赃物以及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均应上缴财政部门,检察机关不宜从中提成作奖励费用,以避免由此产生各种弊端及不良影响。
1980年10月4日
此复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2-25)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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