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闻出版局:
你局京新出印〔1994〕93号“关于收取审核换发印刷行业经营许可证费用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审核换发印刷行业经营许可证需支出一定的费用。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印刷企业审核换发印刷行业经营许可证按:“三资”印刷企业每证300元;书刊印刷企业每证250元;零件印刷企业每证200元收费。
你局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门购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 财政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1994]第1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03
施行日期:1994-06-03
时效性:已失效
市新闻出版局:
你局京新出印〔1994〕93号“关于收取审核换发印刷行业经营许可证费用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审核换发印刷行业经营许可证需支出一定的费用。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印刷企业审核换发印刷行业经营许可证按:“三资”印刷企业每证300元;书刊印刷企业每证250元;零件印刷企业每证200元收费。
你局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门购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 财政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