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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犬类健康检查费及免疫证和健康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5)11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5-29

施行日期:199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畜牧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犬类健康检查‘两证’收费标准的函”(京牧医函〔1995〕6号)收悉。市、区、县、乡、镇畜牧兽医站收取犬类健康检查费、《犬类健康证》和《犬类免疫证》工本费已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京财综〔1995〕961号文批准,现就具体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办理养犬登记或年度注册前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时,按每犬每次30元收取犬类健康检查费;

二、《犬类健康证》每证工本费2元;

三、《犬类免疫证》每证工本费2元;

四、各收费单位持本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本复函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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