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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区实行收费归口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常政发[199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1-11

施行日期:1999-01-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改善新区投资环境,促进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区域范围内从事收费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费,是指在新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新区物价局是新区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收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所有在新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各项收费,均由新区物价局、新区财政局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现行收费管理规定进行初审,经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新区物价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第六条 除服务性行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外,凡在新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新区现费征收中心收缴。

第七条 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向新区征收的各项费用及以后经有权部门批准新开征的收费项目,需商得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由新区规费征收中心统一代为收缴。

第八条 新区规费征收中心收取的资金,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和省、市的部分之外,其余根据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供热等服务性行业和会计、资产评估、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新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企业接受服务。

第十条 新区物价局应定期向全区公布经审查同意在本区收取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未经公布的各项收费,企业有权拒付。新区物价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区监察、税务等部门应协助新区物价局做好收费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1月11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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