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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当前市属国有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有关收费规定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1]1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02

施行日期:2001-08-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关于当前市属国有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有关收费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关于当前市属国有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有关收费规定的意见市物价局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为了适应当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攻坚的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拟对国有企业转改制(以下均含企业破产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作进一步的规范和调整,具体收费规定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在为国有企业转改制办理变更、过户等审批登记手续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中介机构的验资、评估、咨询报告作为办理的前置条件,变相强制企业接受中介机构的服务。

二、国有企业实施转改制过程中确需中介机构服务的,本着自愿委托的原则进行,任何国家机关不得搞指定服务。中介机构也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国家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一律由国家机关支付。

三、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转改制中为企业办理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含土地、房产等)、公证等业务时,可在考虑经营成本基础上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其中对特困企业、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审计验资按附表所列标准的70%执行。

四、国有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公证业务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川价字费[1999]100号文件规定,每件按50元标准收取,包括证明合同、协议、企业财产清点清算、估损、抵押登记等,不得分解公证,分散收费。

五、经资格认可并取得《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才能开展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业务。一个企业只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负责评估,涉及其他中介机构职责的,由受委托方统一协调组织评估;评估成果数据实行资源共享,其他部门及中介机构不得要求和再对相关资产进行重复评估并收费。

六、国有企业转改制中涉及其他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省物价局川价字费[1998]13 9号文和市政府泸市府办发[1998]108号文规定执行。

七、物价部门要会同经贸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抓好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八、此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仅限于市属国有企业转改制所涉及的中介机构收费。

此意见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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