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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2)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28

施行日期:200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重大方针,进一步发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的作用,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通知》(财综〔2002〕15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重大方针,切实按照《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加强收费基金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各单位要结合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2〕58号)的要求,逐项检查本单位落实情况,并于6月30日前将有关检查落实情况报市财政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通知

财综〔2002〕15号(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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