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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口岸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市政字(2002)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26

施行日期:200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征收黑河口岸设施维护费的批复》(黑价经字〔2002〕158号)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降低和调整口岸部分涉外收费项目的通知》(黑市政字〔2002〕45号)精神,现就口岸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口岸设施维护费问题

(一)征收单位: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下属口岸收费站负责征收。

(二)征收标准:中方出境人员30元/人,俄方入境人员45元/人(含港埠公司收取的码头使用费2.5元/人),进出口货物5元/吨(立方米)。

(三)征收环节:对中方出境人员在出境环节收取,对俄方入境人员在入境环节收取,对进出口货物在出入港口环节收取。

(四)资金管理:口岸设施维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政府调度使用,主要用于口岸设施的维护、养护和管理。

(五)收费减免:减免范围只限于我国省部级以上领导和俄阿州州长、副州长,布市市长、副市长。其它人员一律征收。

二、关于有关部门收费问题

(一)收费项目:口岸设施维护费开征后,取消口岸综合服务费,继续保留海关、检验检疫局、外轮代理公司(包括船代与货代)分别收取的监管费、查验费、代理费。大黑河岛经贸公司为包裹出境提供配套服务而收取的卫生费、搬运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属经营性收费,归并为包裹服务费。

(二)收费方式:对上述收费应采取“一站式”统一代理征收办法,不得多家多头收费。市政府将于近日组织有关部门选定统一代理收费的具体代理部门。

(三)收费标准:各部门收费应严格执行黑市政字〔2002〕45号文件规定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对民贸包裹收费,经物价部门测定,海关可收取3元/包,检验检疫局10 元/包,外轮代理公司5元/包(其中:船代2.5元/包,货代2.5元/包)。大黑河岛经贸公司7元/包,合计25元/包;列统小包6元/包。

三、关于实行公示承诺制问题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2年8月1日前,口岸各收费部门对本单位的收费工作,应分别以中俄文字形式做出公示和承诺,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关于执行时间及监督问题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届时,组成由市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对执行调整口岸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实违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调整口岸收费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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