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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培发(2004)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24

施行日期:2004-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

目前,我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在即,一方面要抓紧做好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另一方面要防止教育乱收费的现象出现。根据北京市教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2004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技工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技工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技工学校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首都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到“标本兼治,巩固成果,从严查处,狠抓落实”,使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二、各技工学校要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不得违反市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未列入招生简章及公示内容的收费项目不能自行收费。学校提供的各种收费服务项目,由学校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收费管理、明码标价。其他项目,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各技工学校要树立正确的办学观念,严格遵守招生、办学纪律,未经批准严禁以各种形式联合办学或校外挂班,凡以违规办学的形式所造成的行政处罚和经济损失,由主办学校负全部责任。

四、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利用课余时间、公休日组织学生办班补课。学校教学要因才施教,改革教育教法,改变传统、单一的讲课模式,启发学生听课、学习的积极性,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五、各学校要继续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使学校收费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收费有许可、有备案、有公示、有票据。学校严禁通过各种方式向学生搭车收费、委托收费,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学生提前索要预交各种费用。

六、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责任制,落到实处。今年将围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对确有问题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关于印发2004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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