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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30

施行日期:2004-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收费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186号)精神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实行收费公示工作的分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权限分工,谁发证谁负责组织和协调收费公示工作。

(二)公示范围。合法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

(三)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收费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减免范围、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监督电话等。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所列的内容和公示方式,应事先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标示“××县(市)、区物价检查所监制”字样。公示的内容必须以批准机关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为依据,严禁将越权制定的收费、明令取消的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栏。

(四)公示形式。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栏)。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本部门和单位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进行公示。面向社会互联网站(网页)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价格主管部门或收费单位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公示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在通过专栏、报纸、网络、电视、广播、便民手册等形式公布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内容时,应同时公布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公示的相关内容。

(五)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公示牌(栏)由各收费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等要求制作。在收费公示后,若取消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日内,将取消或调整的相关内容及时公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公示工作的安排

公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整顿阶段(2004年8月30日前)。要求各收费部门和单位从现在起至8月10日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项目逐条逐项进行清理,自行取消、纠正不合法的收费,并于8月16日前将取消、纠正的收费项目、年收费额和清理保留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收费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减免范围等材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填报详见《××单位收费情况自查表》(附件一)、《××单位保留收费项目标准表》(附件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当地执行的收费情况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并将所有合法的收费项目于8月30日前反馈各收费部门和单位。

第二阶段,公示实施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按规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年底)。由市政府牵头组织监察、价格等部门对市直及各县(市)区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于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扬鼓励,对于工作开展差的则通报批评。

三、工作要求

1、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一项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民心工程,是打造“信用政府”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自觉把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督促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开展好这项工作。

2、各单位接文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收费公示,按阶段按要求按质按量全面完成收费公示工作任务。

3、各级监察、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收费公示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收费情况自查表

2、保留收费项目标准表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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