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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5]2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22

施行日期:2005-09-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广函[2005]2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5]33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负责组织全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可向自愿申请编辑记者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含上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部分)编辑记者资格报名考试费:220元/人(考试科目:综合知识、新闻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新闻业务)。

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报名考试费:260元/人(考试科目:综合知识、新闻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加口试])。

三、报名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命题、聘请监考人员、考场租赁、证书费等开支。除报名考试费外,不得以其它名目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你局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为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向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申报。

2005年9月22日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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