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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莱政发〔2006〕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1

施行日期:2006-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一日

莱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新征用土地配套费)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莱城中心城区(不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由莱城区、钢城区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参照本办法征收。高新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行征收。新征用土地加收的土地配套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征用土地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新征用土地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加收15元土地配套费。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可实行先缴后返的扶持政策:?(一)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建设工程;?(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建设工程;?(三)社会福利、社会公益建设工程;?(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五)工业企业的厂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符合减征和实行先缴后返扶持政策的项目,应先按规定全额缴费,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文批复,再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的批准意见给予返还扶持。

第九条 已享受扶持政策的设施改变原批准用途的,违法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加收应缴总额10%的滞纳金。

第十条 各级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要求,统筹安排配套资金,编制具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莱城区、钢城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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