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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5]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3

施行日期:2005-06-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2004年11月30日颁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我国财政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规,涉及到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方面。为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处罚处分条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处罚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

《处罚处分条例》是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国家的要求,修订形成的。与《处罚规定》相比,《处罚处分条例》调整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其规范范围;调整了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基本涵盖了目前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对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都界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措施。《处罚处分条例》既赋予了执法主体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的权力,也强化了执法手段;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政财务行为既是强力约束,也是对其行为的严格规范。

《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贯彻执行好《处罚处分条例》,是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对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处罚处分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处罚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处罚处分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学习讨论,读懂吃透《处罚处分条例》各项条款。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处罚处分条例》,努力扩大《处罚处分条例》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认知度。

三、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切实抓好整改建制工作

近年来,我区大力推进各项财政改革,不断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理财、依法用财的水平明显提高。但财经领域的违规违纪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单位问题还比较严重。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认真学习《处罚处分条例》的基础上,严格对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针对存在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完善相关的制度办法,进一步增强防患于未然的能力。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通过自查自纠活动,增强自我约束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努力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干部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要以学习、贯彻、执行《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进一步研究探索提高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质量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和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建制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5年7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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