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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集公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2-31

施行日期:1996-12-3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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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集公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问题的批复》(吉政函[1996]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要提高对继续征集客建基金的认识。为增强广大经营者自觉纳税意识,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继续征集客建基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经营者真正认识到缴纳客建基金的目的、意义。

二、要加强对专业运输企业客建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对缴费好的企业,省厅予以政策性倾斜;对拖、欠费的企业不投入技术改造贷款,不允许扩展营运路线,并对其所在县(市)客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应减少直至停止省厅投资;对欠费严重的停运重要的经济客运线路。

三、要把征收客建基金与评比交通文明市、县挂钩。对凡未完成征收任务的单位,相应扣减文明市、县评比分数;对完不成征收任务50%的单位、取消文明市、县评比资格。

四、要加强客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规定及省厅下发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违纪单位除按上述规定制裁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责任。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集公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问题的批复(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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