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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收城市扶困基金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白山政发[1997]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4-08

施行日期:1997-04-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关于征收城市扶困基金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1997年3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关于征收城市扶困基金若干规定补充规定

根据《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7]1号)的要求,从白山市实际情况出发,现对市政府《关于征收城市扶困基金的若干规定》(白山政发[1996]4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城市扶困基金新增征收项目及征缴机关

(一)按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提取,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收入级次分别计提,于每年末向市扶困办公室帐户划拨一次。

(二)按收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工资总额的1‰提取,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在收取失业保险基金时一并收取,每季度向市扶困办公室帐户划拨一次。

(三)从每年失业保险基金结合中提取4‰,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负责计提,于每年的元月15日前向市扶困办公室帐户划拨一次。

(四)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中,集中1‰,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单位专户资金中直接扣缴。由市财政局综合科负责划拨到扶困基金专户。

(五)对使用外来劳动力的企业扫每人每月10元收取,由劳动部门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外来劳动力的 人数按月收取,每季度向市扶困办公室帐户划拨一次。

(六)对进入县城以上城市的人员每人一次性收取100元,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城市户口时收取,每半年向市扶困办公室帐户划拨一次。

(七)对宠物豢养者按每年每只100元收取,由公安部门在发放或年检准养证时收取,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划拨到市扶困办公室帐户。

第二条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扶困基金的若干规定》(白山政发[1996]44号),其中第七条“新开工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楼堂馆所各类中心),每平方米提5元扶困基金”修改为新开工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楼堂馆所各类中心)按投资额的1%提取,本条款其它规定不变。其中第十二条,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由“按代征金额的1%提取”,修改为按代征金额的2%提取,本条款其它规定不变。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从1997年1月开始执行。

白山政发[199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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