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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马政[1997]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0-31

施行日期:1997-10-3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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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三产引导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第三产业的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皖政[1994]39号文件精神和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市级三产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三产重点行业和项目,提高第三产业发展水平。

二、资金来源

市三产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安排。

三、资金使用原则

引导为主,择优扶持,滚动使用。

四、资金使用方向

三产引导资金的投向,依据不同时期第三产业发展重点确定。市级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专业批发市场、生产力要素市场、便民连销商店和社会急需的服务行业以及列入市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中的三产项目。

五、资金扶持方式

对于培植支柱产业,增加三产发展后劲,带动关联产业发展的三产骨干项目,采取贴息方式;对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项目,各种要素市场建设项目,列入市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中的三产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投资少、收效快、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特别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急需发展的公益型行业项目,采取适当资金补贴方式。

六、申请使用资金条件

申请使用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计委,原则上享受三产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是市年度三产计划中安排的项目。

七、资金安排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市计委负责审核市主管部门和县、区申报意见,拟定市三产引导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会签,报市三产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计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八、资金管理

市三产引导资金由市计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根据联合下达的三产引导资金安排的数额,将引导资金直接拨至项目单位。

九、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市三产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市计划、财政和主管部门跟踪管理,定期考核,对按期完成计划规定各项指标的,兑现全部优惠政策;不能按期完成计划指标的,按比例扣减相应的扶持资金。年终,市计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截留等情况,对已拨资金予以扣回,并在两年内不再安排三产引导资金。

十、本办法由市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7年10月31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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