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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十政发[200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2-01

施行日期:2000-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一日

十堰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新《土地管理法》提出的: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强化我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是实施耕地开发,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都要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保证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开发专项管理资金的协调、划转和监督。

第三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此三项费用是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收入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规定用途和进度从财政专户划付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收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时应在"拨入专款"会计科目中核算,使用时应在"专款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刷的"湖北省耕地开发专用收费票据",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 存量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入库后,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有关清算单据,及时把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出让、转让、租赁、入股、场地使用费)的30%划拨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当地留成部分(上缴中央财政30%、省20%、当地50%)缴入财政后,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每季度拨付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第七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从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提取4%的业务费。业务费主要用途用于开展耕地开发工作及耕地开发项目的勘查、规划,技术设计等必要的开支。

第八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应保障省、市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的实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耕地开发计划编制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耕地开发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季、年报制度。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分别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年终除报送财政收支决算报表外,应分别就本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当年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财政、物价、审计、土地等部门,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保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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