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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14

施行日期:2002-01-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调整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的意见
(省财政厅 2001年12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1〕123号)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精神,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

一、从2001年10月1日起,取消省对市县的粮食超储补贴包干办法,省相应收回对市县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基数。2001年省财政已拨付各市的 2001粮食年度前两个季度的超储包干补贴,省补助基数部分26372万元由市县财政拨补粮食购销企业,应由市县财政负担而由省财政垫拨的部分5024万元由市县财政通过财政决算上解到省。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对粮食购销企业截止2001年9月30日的超储补贴依据“按实补贴”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算,省补助基数和本级应负担的补贴须足额拨补到位。清算如有结余,应如数充实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如有不足须由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补足。

二、根据财政部等部门财建〔2001〕691号文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的规定,从2001粮食年度起,对市县按省下达的市县储备粮年度计划落实市县储备粮数量的,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按每年每50公斤4元钱给予储备费用补助。市县储备粮的利息费用及损益由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以及储备粮的监管办法由市县政府参照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自行确定。

三、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为帮助市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快销售库存陈粮,按规定处理陈化粮,对市县粮食购销企业按省统一部署和规定实际销售1998年前的周转库存粮食,特别是2001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统计的 “超期储存粮食”所形成的价差,由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适当安排专项补贴。为帮助市县国有粮食企业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对各地“超期储存粮食”销售前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支付的利息,由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补助。

四、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1〕 84号和123号文件规定,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有结余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的困难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市县粮食购销企业截止2000 年12月31日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金等,由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

五、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调整后,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办法和规模不变。市县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除了按规定用于负担粮食新增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市县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外,还应用于库存陈粮销售差价、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六、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省对市县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到各市县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有关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将另行制定。

七、各地要继续强化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须如数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专户管理,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财务监管,帮助和督促企业加快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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