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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宿政发[2002]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5-28

施行日期:2002-05-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理顺土地产权关系,规范土地市场,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租金,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用于出租、经营的,政府对其以土地租金的形式收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条 土地租金征收范围: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出租的;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征收的。

下列土地不征收租金: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四条 土地租金征收标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出租的,或以建成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自用)的,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租金:

1、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按附表所列标准征收;

2、非城市道路两侧用于出租的,年土地租金按基准地价的1.5-5%征收;

3、非城市道路两侧 用于经营的,按前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标定地价40%的比例计算年度缴纳标准。

土地租金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征收土地租金,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条件的,可直接征收土地租金。

合同期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签。

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

土地使用权人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缴清当年土地租金。

第六条 对隐瞒土地租赁行为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租赁合同、不缴纳土地租金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期追缴;情节严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

对应缴纳而拒不缴纳土地租金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可结合土地租金征收工作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建成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宿州市城市道路两侧土地租金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月

注:本标准为底层土地租金标准,二层减半收取,三层按一楼租金的1/3收取,四层、五层依此类推。

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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