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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政发(2003)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2

施行日期:2003-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减免我省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减免下列收费项目: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二)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三)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上述收费中,属于中央收入的,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的,公路养路费减征30%,其余的减半征收,即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以上各项收费不再退库,各级财政要相应调整收支预算。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原则上财政不予补助。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不得出台新的收费减免政策,不得缩小或扩大减免范围,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要一如既往地认真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在今年年底前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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