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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15

施行日期:2003-07-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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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奖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l]45号)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从2001年起,设立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与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经费补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试点示范和专利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 资助对象

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省辖区内的自然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性审查;

(二)国外发明专利已获国外专利管理部门授权;

(三)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计划,省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申请受理和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一页(复印件)。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2);

(二)申请国(或地区)专利管理部门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 资助额度

国内发明专利按每件叁千元人民币资助:国外发明专利按每件叁万元人民币资助(每件限资助在2个国家的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向所在地市或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国内发明专利补助,由市、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放。国外发明专利补助,由省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放。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四)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公开报告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向市、县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达补助项目及经费。由市、县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或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并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设、管理、宣传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发明专利资助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数量确定。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和奖励等经费根据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额退回省金库,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行字[2001]28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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