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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潭政发[2004]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2

施行日期:2004-1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章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四章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潭政发[2003]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农业、工业、科技发展等专项经费,包括农业切块资金、工业切块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宣传文化切块资金、外经旅游切块资金、城市维护费、教育专项经费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使用原则是:

(一)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保证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按资金性质分类管理,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切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兴农、乡镇(民营)企业发展、农业结构调整、林产品开发、动物防疫及生猪品种改良、农业农村经济综合管理等项目。

(二)工业切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制造业信息化、国企改革改制等项目。

(三)科技三项费用:主要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用于支持制造业信息化建设及科技项目、科技进步、专利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

(四)宣传文化切块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政治理论研讨、信息调研和舆论引导、群众文化发展和文化精品生产等项目。

(五)外经切块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全市招商引资和外经贸工作、各类投资贸易洽谈会和涉外接待等项目。

(六)城市维护费:主要用于市政设施正常维护和专项维护、城市设施新、改、扩建项目及市政设施维护人员经费等。

(七)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改造农村基层学校危房、发展各类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等项目。

第三章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五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上由财政部门会同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联合提出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实施,需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凡需要使用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说明使用资金理由及使用数额。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切块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和分管该项业务的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与各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

第七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项目审定。

(一)农业切块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办、畜牧水产局、林业局等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工业切块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等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重点财源建设单位的财源建设奖励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

(三)科技三项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宣传文化切块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共同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外经切块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城市维护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城管局本着"市场运作,以事养人"的原则,共同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七)教育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拨付由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有关业务科室开具的指标单,按进度直接拨付到市级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县级财政部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建立滚动的项目投放库,切实加强对专项切块资金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各种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

第十条 凡安排使用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安排使用的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必须纳入该单位的年初部门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切块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项目的计划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为确保财政切块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体制,财政专项切块资金能具体到项目的,必须细化到具体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行项目管理、跟踪问效,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切块资金效益考核评价机制,对安排专项切块资金的项目实行投资评审,建立相配套的使用效益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把专项切块资金使用效益与单位的工作目标紧密挂钩,切实增强项目单位管好财政资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切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六条 年度内对切块资金安排项目核减的资金和不能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作项目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项目管理失控,资金使用混乱,不能按期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追回项目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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